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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业税收
减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99号 1998年7月7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农业税收减免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减免政策,规范执行行为,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纳税人根据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的理由。
  纳税人申报减免,必须到当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各税的减免申报表(表格样式附后),并按规定填写。
  第三条 农业税收的减免,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农业税减免。凡农民个人减免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汇总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地税局批准;非农民个人部分,均由纳税人申请,经乡镇和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2、农业特产税减免。凡农民个人减免由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江总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地税局批准;非农民个人部分,均由纳税人申请,经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3、耕地占用税减免。乡镇农民个人建房减免,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批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其他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经乡镇和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或由市地税局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契税减免。经区、市、县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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