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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

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8]66号 1998年7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对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及省政府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
  1、市、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是我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具体负责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生育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局具体负责;市、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育保险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国家、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专项基金制度。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支付。企业必须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连同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统一由各级社保局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各县(市)、区社保局所征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相抵的结余部分,按季上缴市社保局,上缴后按比例不足的部分,由市社保局负责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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