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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9号)

  第一条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主要街路的临街单位(含地下商服企业)和个体业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市容。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的清扫,做到地面整洁,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污水等,按照要求设置统一标准的果皮箱。
  (二)包绿化:负责绿地管护,保证树木、花草成活,保持绿化设施完好,无擅自占用绿地。
  (三)包市容:牌匾广告无破损掉字,建筑物立面和电柱、树木、栅栏无乱贴乱画乱挂,人行道上无乱搭乱建、乱设摊点、乱堆物料、乱停乱放等。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自主要街路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路边为止。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门前三包”责任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并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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