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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8]47号 1998年7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应比照转让定价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购销价格,对人为转移税负部分不得享受税负增加返还,以前年度已返还的税款应追缴入库。
  二、鉴于超税负5年返还期满后将不再延长,为了使企业适应这一变化,实现顺利过渡,1998年第四季度停止办理超税负预退,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消费税,超税负应退税额待省局审批后再予以返还。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15号文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交超税负返还申报表,逾期各基层主管涉外税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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