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属金融机构监管的规定
(大政发[1998]64号 1998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市属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市属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属金融机构实施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大连市地方金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金管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