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
湘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政函[1998]101号 1998年8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004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009号)第
二条第(1)款“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部分,在中央没有明确以前,暂比照国有重点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的规定。我省国有煤矿从1998年1月1日起应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