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 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 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