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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冷饮生产单位应设机房、原料库房、煮料间、生产间、包冰间、冷闸、零售批发间、包装箱存放洗消间。低温冷冻库应设预冷间。
  饮料生产单位应设原料用水净化消毒间、锅炉房、配料间、灌装间、洗瓶间、空瓶堆放场。
  第九条 酱食和调味品加工厂应设蒸料间、制曲间、发酵间、晒场、灌装间、菌种室。
  第十条 屠宰场应设检疫室、隔离室、急宰间、化制间和病、健畜分养间等。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及设备安装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场地应做到墙面光滑,便于清洗,并有1.5米以上高度的浅色瓷砖、磨石墙裙或相当的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场地不能有明沟、地面平整无裂纹,并有1:100的坡度,地面材料应耐热耐腐蚀,防渗漏,易冲洗,易消毒。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天花板完整、严密、平整,做到不渗漏,表层不易脱落。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的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1:6,窗台内侧有45度向下斜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在自然采光不足时,必须辅以足够的人工照明。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场地自然通风不够时,应辅以机械装置通风,进风口应设在窗外空气洁净处,离地面2米以上,并位于烟囱及其它房屋排气口的上风侧,间距不少于10米。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场地散发热量、蒸气、油、烟可能造成操作间空气、食品污染的应装排风或抽风装置。
  第十七条 所有与食品接触的机械设备、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均应耐腐蚀和无毒无害,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耐腐蚀,其安装应符合生产流程,以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必须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给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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