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促进我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长沙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食品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摊贩和职工食堂。
第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必须根据本《办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符合标准的,方能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和平面布局要求
第四条 生产经营食品的场地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通风、日照良好、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便于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地方。食品生产场地应建在烟囱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周围30米以内无垃圾站(围)、坑式厕所、污水坑、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源。
第五条 食品生产工厂厂区道路布局要合理,运输食品和运输废弃物的道路及出入口应分开,厂区及生产车间周围环境应达到绿化、净化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区、生产加工辅助区和生活区应分开,其面积大小均应与生产加工量相适应。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有相应的原料库、成品库。
第六条 餐饮业的餐厅与制作间及辅助间用房的面积比例应为1:1,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区分开。
第七条 奶牛场应设兽医检疫室、饲料储存室、消毒室、冷藏室、奶牛运动场、病牛隔离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