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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8]42号 1998年8月3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考虑到双休日对纳税申报期限的客观影响,经研究决定,将原来规定的每月1-10日纳税申报时间调整为:凡每月1-10日纳税申报期限内恰遇两个双休日时,实行延长两天纳税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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