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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海府[1998]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计价费[1997]125号文)及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的批复》(琼价工字[1998]202号文),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直接或间接向海口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市政公共绿化〉、公共消防等的污水排放暂不征收)。
  二、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元/吨。计费暂按以下计量方法征收:以水为生活和生产经营消费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征收;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单位的污水排放量按取水量的50%计量征收。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取消海口市自来水附加费项目,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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