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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1998]11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很快,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增长,形成了与其他经济成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壮大我省经济实力,活跃城乡市场,优化产业结构,广开就业门路,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所提供的税收收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收费秩序较乱,税赋不到位,税费比例失衡,不仅影响了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且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清费、治乱、减负的精神,认真开展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消不合理收费,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管,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省物价局牵头,工商、财政、国税、地税、监察等部门参加,组成个体私营经济税费清查领导小组,开展一次个体私营经济税费清理检查,重点对各地自立项目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和征税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专题清查。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地市州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取消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于8月底前发文公布取消,逾期不取消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乱收费款项全额收缴同级财政。
  二、凡涉及个体私营经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规定标准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收费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准截留、坐支收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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