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啤酒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轻工业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啤酒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制止低价倾销啤酒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啤酒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低价倾销啤酒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啤酒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啤酒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表现为:
(一)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批发企业或零售单位,其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低于其进货价格的。
(二)为独占市场,以非法手段使其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
(三)高档包装或听装啤酒按普通玻璃瓶装价格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销售的。
(四)采用折扣、赠送、有奖销售等方式,致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总水平低于生产成本的,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五)通过多给数量、非正常批量优惠、变相低价销售,使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六)对低于质量标准,以次充好,降低成本、降低价格销售的。
(七)用其它方式致使啤酒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经销单位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的。
第四条 省啤酒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啤酒的社会平均成本,各企业正常成本和平均出厂价格、销售价格。
第五条 啤酒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和经销单位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坚持按质论价,具体价格仍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鼓励啤酒行业的正常、合法竞争,凡不低于生产成本制定的出厂价格,凡不低于进货成本制定的销售价格,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护。因管理和其它非正常因素致使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成本过高,造成亏损的不予保护。
第七条 省内啤酒生产企业低于成本销售,外省啤酒在我省市场低价倾销,造成啤酒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损害了其它生产、经销者权益的,受害的生产、经销者可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