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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1日)废止(原因:管理体制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已废止)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8月26日 昆政复[1998]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车容整洁,减少城市粉尘污染,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点(以下简称洗车场),是指在出入城和过境途中,对机动车辆实行机械化冲洗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洗车场。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开业、停业的审批工作。
  市规划、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置,采取国有、集体、合资、股份、个体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因故需变更、扩大、停止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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