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1998年8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信息等各种管道、线路建设工程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需要,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定线意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审查,依法审批。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管线路径走向方案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定线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经现场勘察、综合平衡后,确定管线路径走向。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及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的管线工程施工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