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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文集中销毁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文集中销毁的通告
(长府发[199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公文销毁工作管理,防止在公文销毁阶段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实行公文集中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公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发和存留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刊物、书籍、图纸、报表、档案等及其在起草、印刷、复制过程中形成的残红废页。
  三、市国家保密局是公文集中销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文集中销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文集中销毁工作。
  四、需销毁公文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需销毁的公文送到市公文集中监销站,由市公文集中监销站统一销毁。
  五、严禁各单位出售和丢弃公文。
  六、严禁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及个人收购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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