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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办税员资格证应载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办税员姓名及其它有关事宜。办税员是执业税务师的,也应办理办税员资格证,并应注明所在税务代理机构名称。
  办税员如要兼职,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予以注明。
  办税员资格证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作,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办税员的工作,为办税员提供各种便利。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支持办税员行使职权,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具备办税能力的办税员应组织上岗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由市局统一命题。经考试合格后,确认办税员资格,核发办税员资格证。
  第七条 办税员资格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丢失的,应及时办理领补手续;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办科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应的征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征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培训、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员进行先验证后办理纳税事宜。
  第九条 办税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办税员凭税务登记证和办税员资格证申请发票领购簿,接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办税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帐册、资料,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第十二条 办税员应作好所有涉税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办税员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办税员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办理税款缴纳或解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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