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69号 1998年8月12日)
一九九五年市局制定下发了《大连市企业办税人员资格确认管理办法》(大国税[1995]230号)。为进一步规范办税员的管理,在该办法实施两年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有关内容,现将《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时废止。
全市拟于九月中旬举办一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培训考试,各基层局在八月二十五日前将考试人数、教材需用量报征管处。从十月份开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时必须持有办税员资格证,希望各基层局加强验证和管理工作。
大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提高办税质量,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的管理,使其符合征管改革的要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是纳税单位、个人确定的办理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办税员可以是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业主本人或接受委托的税务代理机构执行税务师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第三条 办税员应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确定办税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企业可设置一名以上办税员。
办税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基础知识。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员登记编册,核发办税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