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1998]245号 1998年8月21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我局于1996年4月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征字[1996]141号),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工商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地税[1998]206号),各地要紧密结合《通知》精神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对零星、分散且经营不正常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以酌情办理简易税务登记。
四、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附:
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税源,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