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
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51号 1998年9月1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规定,并经与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国税局协商,对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济南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凡是1997年底以前由铁道部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含原来已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多经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
1.济南铁路分局、青岛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由各铁路分局财务分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分局财务分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2.徐州铁路分局所属多经企业,由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3.济南铁路局直属多经企业,由路局财务处汇总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路局财务处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4.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所属多经企业分别由总公司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多经企业应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多经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单位(铁路局财务处、铁路分局财务分处、总公司)应分别按季、年将所属多经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按规定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中,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报其所属企业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的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