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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沙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1998]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1995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9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十八日

长沙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研制、销售、使用、维修、出租计算机软、硬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计算机安全监察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计算机安全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对计算机病毒感染的预防、检测和清除;
  (四)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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