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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1、农话附加费黔府[90]专议123号
  12、设计行业基金黔城设通(88)65号
  二、自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含此期间各地在原有文件基础上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补充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
  13、花溪区排污工程集资花环通[1997]21号
  14、黔西县城市增容费黔政函[1998]02号批复
  15、清镇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清地税发[1998]第25号
  三、其他项目:
  全省项目
  16、各地附加在提取乡镇煤矿维简费时搭车的其他收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17、集资办电费黔价工农字[97]114号
  18、各地自行出台附加在电价上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19、各地自行出台的煤炭、酒类市场交易费(工商管理费)
  贵阳市收费项目
  20、花溪区财政所建房费花溪通字[1992]19号
  21、咨询费乌当区矿管办
  22、环保表格工本费环保局
  23、新婚培训费云府办发[92]45号
  24、微机办证费南明卫生局
  25、民办及代课老师补助费 修文县政府[1996]33号
  26、军属优待费清府发[1992]64号
  27、五保供养金同上
  28、劳动用工年检费开府办发(1996)28号
  29、特种娱乐费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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