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黔府发[1998]4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深入抓好全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联系我省实际,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三类三十七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这些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经字[1998]77号)精神,下列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我省各级各级部门制定的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取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1、盐业生产发展基金价轻字[89]805号
2、黄金开发基金黄计工[89]12号
3、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煤财字[85]312号
4、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建教[94]20号
5、广电部教育基金广发教字[94]547号
6、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计办资源[88]148号
7、中药材开发基金医药联材字[83]327号
8、科教基金交财字[87]828号
(二)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9、农机化发展基金黔府发[91]25号
10、电网延伸建设基金黔府函[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