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税、漏税行为而查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属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范围。
四、关于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具体办法
(一)扣除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再由指定的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有关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退还给购房者已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各税务分局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进行日常征管,在开具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征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款及入库级次等栏目。
五、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操作程序
(一)购房者在购买或换购本市商品住宅后,须在六个月内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上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如属以按揭方式购房的则应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身份证或护照(若产权拥有人为两人以上,应同时提供),到指定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所
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除特殊情况外,逾期税务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出售已购商品住宅,须在产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发票及有关纳税凭证、“登记卡”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从商品住宅产权转移之日起,原购房者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扣除的优惠。
(三)购房者在购房行为确立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据以办理退税手续。对在1998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已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购房者可在1998年11月、12月两个月内凭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
到原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购房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据此办理退税手续。对1998年11月1日以后购房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凭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办理退税,上述扣缴证明单不再适用。
(四)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购房者可到指定税务部门办理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手续。购房者按规定申请退税时,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抵押合同”、“登记卡”、本人身份证或护照以及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填写“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
扣除申请表”。指定税务部门受理并审核上述申请后,在政策许可抵扣范围内,开具“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退税证明”交购房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