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驾、售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证件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
2、驾驶员应具备昆明城镇常住户口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年龄不超过50岁;
3、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导游证。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员和 其他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十条 “一日游”当日返回的,应确保游客在景区、景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得少于3-4小时,在沿线定点旅游商店、餐馆购物和就餐一次。也可根据全体游客的意愿,适当增加购物和就餐次数。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使,沿街揽客,强行拉客的;
2、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的;
4、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的;
5、带旅客到非旅游定点单位游览、购物、就餐的;
6、不保证游客在景区、景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多次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游客投诉的;
7、私自收取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和其它报酬)的;
8、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清退或者再次聘用无证人员的,对单位按每聘用一个无证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每聘用一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