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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1998年9月1日 昆政发[1998]7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一日游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者乘坐旅游汽车在昆明市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观光、游览,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住地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昆明市市容、交通、市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对“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经营“一日游”服务的资质,并到市市容、交通、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客运和车辆入城准许、治安许可、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方可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定点、定线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
  2、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车内备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急救箱(袋)等安全防范设施;
  3、车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应悬挂(张贴)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一日游”车辆标识、旅游线路图、景点门票及线路价格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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