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缴费比例提高后,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应将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5%上解,作为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岗职工较多、再就业压力大的地区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上解办法按我省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失业保险基金外,各地市已经开辟的专项行政性收费和社团、社会捐赠等渠道可以继续实行,以补充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条 长期停产的企业,其清理回收的货款、出租闲置场地、房屋、设备、车辆和转让固定资产、处理库存原材料的收入应首先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停产、半停产企业承担1/3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酌情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划拨程序是:
  1、按照经劳动部门认定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标准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先将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按月或按季度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帐户。
  2、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劳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劳动部门提出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时直接拨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3、应由社会承担(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由企业向受理其失业保险统筹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从申请报告上报之日起10日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应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最少应每个季度拨付一次。企业提出用款申请时,必须附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花名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帐户以及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等材料。企业每个季度必须将资金发放情况的复印件和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名单报劳动和财政部门。
  企业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第三十三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已经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外,可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另外发给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作为扶持资金。其他用人单位招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将本人当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拨给招收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