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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1、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
  2、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3、有独立的帐户;
  4、有相应的培训场地,能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
  从1998年9月1日起,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其主要任务是:
  1、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管理。
  2、按月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4、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同当地劳动、工会等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建立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工作,按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6、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及年度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比例,每年不能少于5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街道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和相互通报下岗职工的有关情况,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地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陕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是本系统下岗职工的主管机关。凡本系统所属企业有下岗职工的,都要成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行业产业调整规划,制定本系统企业下岗分流计划和下岗职工管理的具体办法;
  2、组织协调本部门劳资、教育等机构以及劳服企业、三产等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3、对所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制订再就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管理本部门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接受企业委托,管理零散的下岗职工;
  5、在本系统内调剂和分流安置企业富余职工;
  6、按时向劳动等有关部门报告本系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情况,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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