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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在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 在再就业服务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中,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由企业实行内部提前退养,按规定发给退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招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即全省统一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缴纳,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按照和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已经下岗,但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进行核查认定。
  1、对无故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不发给《下岗证》。
  2、对同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对保留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问题作出规定;对协商不一致,又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对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其它用人单位招聘,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下岗职工建立台账,详细记载其年龄、性别、工龄、专业技能或特长、生活费发放、下岗后的去向等情况,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健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统计制度,按照统一的报表认真组织实施,准确及时填报,逐级上报汇总。

第四章 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企业是下岗职工的第一责任人。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领导由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并抽调得力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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