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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职工下岗登记表》的式样由省劳动厅制定。

第三章 下岗职工管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给《陕西省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下岗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实际签订协议进入中心的人数向认定下岗职工的劳动部门申请领取并发放给下岗职工,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国家、我省和各地市提出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2、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活动。
  3、积极参加企业或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等组织举办的转岗转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下岗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被其它用人单位招聘的,《下岗证》复印件由该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下岗证》复印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十三条 所有下岗职工都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应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变更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方面的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此协议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和劳动关系的变更而改变,并制订还款计划或确定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 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在中心期间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中心3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除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从事其他工作,但其收入没有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视为实现再就业。
  对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实现再就业而同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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