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已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除全面停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符合下列情况的职工一般不要安排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的;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3、现役军人配偶;
4、烈士遗属;
5、残疾人;
6、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7、在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
8、复员、转业、退伍的军人上岗不满3年的;
9、归国华侨及其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0、长期患病且医疗期未满的病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列为下岗职工:
1、无再就业要求的人员;
2、已经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且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3、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的人员
4、劳动教养、拘留、取保候审的人员;
5、厂内轮训、从事多种经营或劳务输出的人员;
6、实行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7、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8、季节性停工和企业临时性调整、搬迁过程中造成的待岗人员。
第八条 实行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中央直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抄送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认定,抄报省劳动厅备案;地市以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
除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其它企业当年内职工下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0%及以上的,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政府核准。
对企业是否停产、半停产有争议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经贸委认定。
第九条 申报备案的程序是:
1、由企业填写《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包括:职工的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初审。
2、企业将《职工下岗登记表》、花名册及原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劳动部门。
3、由劳动部门对《职工下岗登记表》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下岗职工并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