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陕发[1998]5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岗职工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工下岗程序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后,首先要通过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妥善分流。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并作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制定职工下岗方案的程序是:
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3、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及完善方案,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按规定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
4、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