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实施消防法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已于1998年9月1日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快消防事业的发展,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消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消防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消防法制观念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困扰了我省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此,根据
《消防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
《消防法》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帮助。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消防法》的要求,严格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城建、规划部门要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经营发证前的消防安全审查;教育部门要抓好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宣传部门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全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同公安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加大查处违章力度,确保消防监督到位。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力度,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增拨专款、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增加消防投入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办法,广泛筹措资金,加快城市公用消防设施、消防队伍装备的建设。要按照《湖南“九五”消防发展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省辖城市的消防专业规划,完成县以上城镇城市街道消火栓的补装任务;省辖城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要尽快配备举高消防车,各消防队站的常规消防车辆要达到国家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要达到规定的基数;尚未组建消防队站的县镇,应按要求组建多种形式的能独立完成灭火执勤任务的消防队站。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害性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不断提高本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