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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全省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税务干部可通过计算机查询系统调阅征管资料,需查询原始资料的原则上在资料室查询,特殊情况需借出查阅,经批准后可办理借阅手续,但在五日内将资料返回资料室。
  2、征管资料一般不得对外借阅,遇特殊情况,如司法部门需查阅的,借阅人必须将本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对其提供。
  3、由于主管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变化,导致纳税人变更分局的,纳税人原有的历年资料仍由主管国税机关保存,当年的分户资料以及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由原征管分局移交现征管分局管理。
  (九)资料保管期限:
  1、户籍资料在纳税人歇业后归档,归档后这类资料保管年限为十年。
  2、日常征管资料在年终归档后,保管年限为十年。
  3、稽查资料的保管年限。
  (1)凡定性为偷、逃、骗、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等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案卷时期为永久。
  (2)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管年限为十五年。
  (3)只补(退)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管年限为十年。
  (4)综合资料、业务审批资料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十)根据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对户籍资料、日常征管资料、稽查资料、综合资料补充如下:
  在户籍资料中增加:
  1、税务登记附列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协议书及批复、批准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2、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3、联合年检表;
  4、出口退税登记表;
  5、再投资退税批复;
  6、企业二免三减半批复,
  7、超税负退税批复,
  8、出口退税批复;
  9、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批复;
  10、企业采用除直线法以外其他折旧办法批复,
  11、所得税优惠申请批复;
  12、购印出口专用发票的批复;
  13、涉及税收财务问题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1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5、其他。
  在日常征管资料中增加: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情况表;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
  5、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审批表;
  6、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
  7、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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