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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粮食批发准入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粮食批发准入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川价函[1998]266号 1998年8月11日)


省粮食局,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粮食批发准入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地粮食部门在审批办理《粮食批发准入证》过程中向从事粮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证照费每证10元。
  二、各地粮食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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