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1998]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3号和公安部公通字[1997]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规范废旧金属市场管理,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推动长沙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金属的分类:废旧金属分为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两大类。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冶金、机械、化工、建筑、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它生产领域,在生产过程中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和生产设备,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跑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散碎铁;报废和淘汰的生产设备;废铁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报废和退役的武器装备;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容器;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零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色金属器皿;含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子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如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二、废旧金属的回收管理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由物资系统的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和供销系统的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含站、点)收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挂靠以上两家专业公司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其他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含站、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收购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含站、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同级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含站、点、个体工商户),报当地公安局审查同意,由当地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