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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
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额,我局将布置清算界定,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工资,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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