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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1998年9月28日)


  为充分发挥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作用(以下简称为资金),推进上海地区科学仪器社会化协作共用,根据《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一条 政府专项拨款。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需要,下拨专项资金。
  第二条 接受国内外科学仪器厂商和社会赞助。

入网仪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市内仪器拥有单位符合入网条件的,均可填写《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申请表》 (附表一),并在每年三月底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仪器性能、资金强度和建网规划,征集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协作共用仪器名单,报管委会审定,经批准后正式通知仪器拥有单位。
  第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每二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保持入网仪器技术指标先进及良好运转。

运行贴补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运行费的补贴,由入网仪器的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和《委托检测任务登记表》(附表三)。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在专家评议、情况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拟定补贴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正式执行,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入网仪器单位凭委托单位交付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运行补贴费。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上海市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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