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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期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1998年9月3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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