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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规划
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款的解释”的通知
(沪规委办[1998]第522号)


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交办、市商委、市农委、市教委、市体委、市旅游委、市城雕委、市民防办、市抗震办、市防汛指挥部、市电力局、市邮电局、市长途电信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上海港务局、上海铁路局、华东民航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环卫局、市房地局: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系统规划与各主管部门以行业发展和规划实施为主的专业规划之间相辅相成而又有所不同侧重的分工协作关系,做好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特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城市规划工作正日益得到全社会的了解、理解、重视和参与。很多专业部门正在逐步将行业的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对促进我市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保障各行业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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