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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申请者须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合格者发给《从业资格证》;凡具有国家旅游局发给从事旅游行业相关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需经过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格、学历证明和第六条规定的必备证书,即可获得《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每三年由发证机关检审一次,逾期不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吊扣其《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和伪造,如有遗失,当事人应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需从事导游、机动车客运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等特殊行业服务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方可持证上岗服务。
  第十条 昆明地区各旅游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收和聘用从业人员。对招收和聘用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和经营特点,制定劳动定额和工作规则,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职工考核、考绩等劳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旅游从业时做到持证上岗、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原则,出售旅游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真实标明商品品质、价格和公开服务项目,做到质价相符。不得纠缠、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务。
  4、不得索要小费,私自收取回扣。
  5、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泄漏国家机密和企业内部机密事项。
  6、自觉遵守服务规范和行业协会契约。
  第十三条 无《从业资格证》而从事旅游业经营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0元等处罚;对聘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旅游业经营服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清退无证人员,逾期不清退或者再次聘用无证人员的,按每聘用一人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每聘用一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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