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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有涉及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内容,办法中的许可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

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 昆政发[1998]7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旅游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从业人员,是指经本市县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岗位的服务人员。
  第三条 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旅游从业人员的登记、办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旅游业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旅游从业人员实行《旅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不得在旅游行业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
  《从业资格证》由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制式颁发。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业资格证》:
  l、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状况良好,并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3、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或者初级以上职业培训证明;
  4、具有所需从业的专业技能和技术等级;
  5、具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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