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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
征收率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75号 1998年9月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的销售。但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销售处理:
  (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物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其他物品。
  二、国税发[1998]122号文中第四点“零售免税货物”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我省免税商场(公司)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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