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办法中的许可事项已被市政府第52号令停止执行,管理工作按照1997年1月1日施行,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昆明市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5日 昆政办[1998]7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及其开展拍卖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开展拍卖活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昆明市财粮贸易委员会是全市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拍卖业实施管理。市公安局对拍卖企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文化局、市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市拍卖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我市拍卖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拍卖企业,须经市财粮贸易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拍卖业许可证》持证向市公安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持《拍卖业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