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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稽查特派员不得向被稽查企业透露稽查结论。
  第十五条 经稽查特派员签署的报告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被稽查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在审核过程中,对稽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在报请市政府审定时应附上各自的具体意见,但不得到被稽查企业进行复核。市组织人事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被稽查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依照程序办理任免、奖惩等事宜。
  经市政府审定的稽查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送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稽查特派员在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被稽查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被稽查企业每年两次向稽查特派员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财务状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被稽查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查特派员工作,为稽查特派员提供被稽查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稽查特派员可以配备助理稽查员2名,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助理稽查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免。
  助理稽查员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示的条件,还应当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其中有一名助稽查员必须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稽查特派员和助理稽查员编制单列,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稽查特派员和助理稽查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稽查特派员和助理稽查员不得泄露在稽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查特派员和助理稽查员不得接受被稽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查企业配车、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由被稽查企业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查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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