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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查企业领导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查阅被稽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稽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核实验证被稽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还能力、经营成本和费用、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监督被稽查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是否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对被稽查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对被稽查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三条 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查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查企业所有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向被稽查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向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稽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对被稽查企业有关情况较复杂的问题进行审计的建议;
  (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对涉及同被稽查企业经营活动关联的企业经济往来或经营合作进行调查、了解;
  (七)考察被稽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 稽查特派员每年两次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应当包括:
  (一)被稽查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查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或有负债和潜在经营风险情况;
  (五)被稽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
  (六)对被稽查企业领导人员及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奖惩、任免建议;
  (七)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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