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查特派员暂行办法
(1998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查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查物派员条例》,结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以下简称稽查特派员)是由市政府派出,代表政府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专职干部。
稽查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查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具体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联系。
稽查特派员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稽查特派员的任务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查企业进行稽查。
第六条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七条 稽查特派员一般由正处(副局)级或相当职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稽查特派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经过一定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稽查特派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被稽查企业不得连任。
第十条 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 稽查特派员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重点企业,不得在任命企业、事业单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