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税机关要对改制企业的涉税事宜作出鉴定。对企业改制后需变更纳税主体的,应要求原企业于批准改制起十五日内,持有关部门的文件,向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国税机关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审核,作出鉴定。企业凭此鉴定意见可结清或结转应缴税款、留抵税款等涉税问题,缴销有关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可据此划分改制前后企业的涉税责任。凡未经国税机关对原改制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鉴定而进行改制的,对改制后原企业已注销或原企业未注销,但企业已无实质性经营业务的,有关涉税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完全负责,改制后新老企业并存的,按分立、划转、出售的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由新老企业承担相应的涉税责任。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审核,及时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留抵税款和现有存货的处理问题,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缴纳情况,发票的管理作用情况及改制期间的发票使用问题,欠税的清缴及结转处理问题等。
2.实行改制的企业,其欠税等涉税问题未按上述意见办理的,征收机关要督促企业限期办理。对违反税法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3.企业实行改制,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原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结清应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交回发票购领簿和税务登记等证件。改制后的新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改制后企业要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税源控管
1. 对已改制的企业要及时加强税源控管,根据企业改制变化情况,正确确定纳税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重新税务登记手续,将改制企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各级征收机关及各岗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根据改制企业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经济性质变化情况,及时传递征管资料,以保证企业改制前后税收管理及征管资料的连续性、统一性,便于征收机关及时正确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控管,防止出现漏管漏征户。
2.对改制后涉及纳税主体变更,老企业无实质性经营业务且新设企业全部承接老企业债权债务的,其转给新设企业的库存货物,可不视同销售计税(但必须有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对新设企业接收的带有老企业名称和税号的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在改制后三个月内可据实抵扣,三个月后再收到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