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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附:加强改制企业流转说管理的意见

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企业改制形势需要,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税收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拟改制企业要加强税收征管,实施有效监控。要及时实施纳税检查,核实企业欠缴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是否存在偷逃骗税行为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票款结报、稽核检查等管理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做好拟改制企业欠税清理工作。
  1.对拟改制企业的欠税,国税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缴。对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缴,以防企业借改制之名,逃避国家税收。企业改制前,全部清缴欠税确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应责成企业落实清欠责任或提供税收担保,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2.企业实行合并、兼并的,合并、兼并各方的欠缴税款,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兼并转让、无偿划转等改制形式进行整建制改制的,原企业的欠税应根据其产权转移情况或有关协议确定由兼并方或接收方承担。
  3.企业实行分立、划转的,分立、划转前企业的欠缴税款,可按照欠税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分立、划转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剥离分立改制形式将原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而成立新企业的,新设企业应按分立资产占原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欠税;企业进行改制,不得只承接资产,不承担欠税,也不得由无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偿债能力的改制企业承担欠税。
  4.改制前企业欠交的增值税,可首先用其留抵税款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减,抵减后仍有欠税的再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留抵税款余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减不完,改制后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抵扣;对由于改制或其他原因由原一般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原一般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在进行税款清理时,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余额应予转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成本。
  (三)严格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程序。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面掌握企业改制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偷逃税款等涉税问题及时查清,严格按税法规定和执法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因执法不当导致税务争议,引发矛盾。
  二、改制过程中要加大征管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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