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
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8]89号 1998年9月18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直属、涉外分局:
目前,全省企业改制工作已有计划、有组织的全面展开,举动大,范围广,出现了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改制形式。企业改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涉及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改制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加强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依法治税。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征管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学习、研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涉税问题。要在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在企业改制新形势下,促进征管机制的有效运转。要对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制新动向,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支持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争取政府及各部门、企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提前介入,把握工作主动
针对企业改制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切块管理的做法,县以上各级国税局应积极主动地作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争取参加当地企业改制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企业改制计划、步骤及进展情况,提前介入企业改制工作,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加强税收管理,改变企业改制后需要处理有关遗留问题时才介入的被动局面。
各地要切实做好《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对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对现行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反馈上报,以便研究处理。